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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索要年假工资 首航诉飞行员获赔140万



2015-08-25   作者:唐宁  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因在首都航空公司常年超时飞行却没有加班费,飞行员田源要求离职索加班费,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后获赔4.6万。此后,老东家首航起诉田源索要554万元培训费,法院一审判决后,田源不服遂上诉。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三中院维持了由田源赔偿首航140万元的一审判决。

  事件 飞行员索要年假工资 首航反要培训费

  2001年9月27日,田源入职首航成为一名飞行员。

  2012年2月22日,田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和首航解除劳动关系、对方向其支付年假工资等。顺义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首航支付田源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6万元。田源及首航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首航与田源解除劳动关系。首航不服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后首航申请仲裁,要求田源支付554万元培训费等费用,被驳回后,首航起诉至法院。

  争议 是否对飞行员培训 双方各执一词

  首航诉称,在公司与田源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顺义仲裁委驳回了首航索要培训费的请求。首航称公司已对田源进行了培训,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田源支付培训费344万元、流动补偿费210万。

  在法庭上,田源不认可首航的诉讼请求。

  田源辩称,他曾在空军服役,飞行技能来源于空军培养,与首航无关。“我在与首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获得了民航局认定的正驾驶职称,该职称的获得也与首航无关,所以我不需要该公司培训。”

  田源说,首航的前身金鹿公务机有限公司是从事通用航空经营的公司,在2010年变更为首都航空公司之后,他仍然在该公司的通用航空业务部从事飞行工作。

  田源表示,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是针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飞行员的流动问题下发的,文件中并没有流动补偿费用的说法,所谓补偿费是基于飞行员的培养费,但该公司此前从未对其进行培训,所以培养费不存在。“而且这份文件不涉及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判决 法院认定飞行技能需要单位培训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关于首都航空公司主张飞行员田源的培训费用,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田源在入职首都航空公司后,该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

  田源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支付该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但由于首都航空公司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据,法院酌情判决田源支付首都航空公司培训费140万。

  田源不服,上诉。记者上午获悉,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飞行员辞职被判先赔东家培训费

  2014年7月,任某向南航提出离职,被拒绝后引发官司。最终法院判决任某与南航解除劳动合同,但任某要赔偿南航培训费用31万余元。南航认为赔偿过低,遂提起上诉,2015年8月19日,此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2012年9月25日,飞行员李某向南航北方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果。后诉至法院获支持。2013年10月,南航北方分公司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培训费用等585万元。一审法院依照民航相关规定,判决李某支付培训费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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