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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杜绝网络机票乱象 仅靠航空公司不够



2016-03-16   作者:  来源:解放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当在线订购成为消费者首选的机票消费形式的同时,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也存在诸如销售低价陷阱、退票霸王条款、使用规则不明以及保险捆绑销售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导致投诉迅猛增加。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马须伦看来,亟待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马须伦梳理了几类在线销售违规行为:

  一、机票价差巨大。平台代理商或擅自加价销售紧俏机票,或在旅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低舱机票充高舱机票销售。

  二、退改签暗藏猫腻。有些代理商擅自更改机票的退改签规则,一旦旅客产生退票或行程更改需求时,即大肆收取不合理费用甚至用“霸王条款”设置陷阱不予操作;有些在机票捆绑其他产品进行销售时,顺势更改所谓“套餐”内机票的退改签规则。

  三、客票真假难辨。为了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有些平台代理甚至会销售违反航空公司规定的有限制条件的或者有弃程行为的“假票”。更有甚者,有的假代理还会以假票号蒙骗消费者。

  四、不正常航班通知不作为、不及时、不准确。航班产生变动时,平台代理商逃避代理通知职责,不及时、不准确地向旅客进行通知,甚至根本不通知,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

  五、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在代理商的网上平台购买机票后,收到诸如“航班取消”之类诈骗短信或电话,常因此而上当被骗。

  虽然目前航空公司对于国内最大的三个网络销售平台出台了平台销售规范,但很多平台本身并非代理人,不存在与航空公司的合约关系。作为这些平台违规的受害方之一的航空公司,对其违规行为并没有实际管辖权,因此规范工作难以开展。

  目前我国规制网络销售行为的法规立法层级不高,缺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制,法律效力较低;同时,我国不存在规范网络销售行为的专门性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部门规章中,缺乏统一立法。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尽早出台规范网络销售行为的专门性法律,明确监管主体,规范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引入不良销售平台商退出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网络销售民航机票的规章制度。中航协也可根据法律进一步完善民航机票网络销售管理规定,明确网上销售行为中销售平台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加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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