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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一飞行员要离职 被判赔航空公司31万元



2015-08-20   作者:吴笋林  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014年底,一名南航飞行员想要离职,但南航方面不愿放行,并称如果要走得赔偿公司飞行培训费70万元。飞行员将南航告上法庭,一审被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向南航公司支付培训费31万余元。南航方面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飞行员要走,南航不许

  男子阿勇(化名)在2003年11月从国内另一家航空公司跳槽到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成为南航的一名飞行员。

  2014年7月9日,阿勇向南航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通知了南航,同时要求南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保及技术档案移交手续。但在提出离职请求30天后,南航公司仍没有为阿勇办理上述手续。

  其后,阿勇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要求南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其相关人事档案、社保关系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飞行技术档案等关系移交到民航中南管理局暂存保管。

  南航随即提出反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要求阿勇支付赔偿金70万元。

  2014年12月10日,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裁决,支持阿勇离职,但需赔偿南航培训费70万元。

  阿勇和南航均不服该仲裁裁决,2014年12月,双方分别向白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跳槽,要赔原单位70万至210万?

  在该案一审期间,南航出具了相关证据,试图证明阿勇从2003年入职南航起,在职期间接受了多个机型的训练,且每年还要参加复训,训练费合计31万余元。

  南航在一审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解除,也不应将阿勇的飞行执照、技术档案及其他档案材料移交。如果要解除合同,阿勇需参照民航部门的相关规定,向南航支付赔偿金共70万元。

  南航公司援引了一份2005年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一家航空公司要招用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要与飞行员和其原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培训飞行员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南航公司还援引民航总局2006年发出的一份《意见》称,民航总局要求航空公司招用其他航空公司在职飞行员时,“必须事先与飞行员所在单位协商,不允许私下与飞行员个人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飞行人员辞职时,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辞职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复飞,该公司仍须按照五部委文件规定,与辞职飞行员原单位主动协商。对没有经过协商而私自流动的飞行人员,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办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签手续,不准予其参加新公司的运行飞行。”

  庭审中,南航公司确认,阿勇原来是从国航跳槽到南航的,但南航未曾向国航支付相关培训费用。

  活久见:活的时间久了,什么事都能见到,看看人家,离个职还要倒赔单位31万。

  [点到即止]

  一审判赔31万,怎样计算出来的?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勇作为劳动者,可以与南航解除劳动合同。南航也应当为阿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等关系转移手续。

  白云区法院法官认为,飞行员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培训。阿勇入职南航后,南航确实付出了高额培训费。本案中南航要求赔偿70万元,但其提交证据显示只有31万余元培训费用,考虑到阿勇从国航入职南航时,南航并未向国航支付相应培训费用,即南航未支付相应对价就获得了具备相应资格的飞行员,上述70万的补偿标准明显有违公平,故确认阿勇只需向南航赔偿31万余元培训费。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阿勇与南航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21日解除,阿勇向南航支付31万余元培训费。

  南航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昨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南航方面仍表示不应与阿勇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合同阿勇需支付70万元赔偿。阿勇方面则认为离职支付培训费没有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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