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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安保法律专家张君周



2015-01-21   作者:吴丹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1月10日,由昆明至北京的MU2036航班上有旅客因不满航班延误,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最终涉事的北京旅行团导游及一名旅客被治安拘留15日。该事件将“空闹”问题再次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本报记者近日对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安保系博士张君周进行了专访,请她回答旅客为何不能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对这些“任性”旅客又应如何处罚等问题。

  记者:旅客擅自强行打开应急舱门,这种行为有哪些危害性?

  张君周:根据当前国内航空公司常规流程,关闭舱门前,乘务员需要对坐在应急出口位置的旅客进行确认,介绍应急出口的使用方法及应急情况的职责,告知其阅读《出口位置须知卡》,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机组工作,在正常情况下请勿触动应急舱门的把手。

  每名旅客都应当听从乘务员的告知,按照《出口位置须知卡》的要求文明乘机。这既是保障航空运行的正常秩序,也是保障到每名旅客的人身安全。

  我们以MU2036航班上旅客擅自打开应急舱门为例,旅客显然没有听从乘务员的安排,这既破坏了客舱内的良好秩序,也干扰了航空器的正常运行秩序。更为严重的是,此事件中航空器已经处于滑行状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介绍,在准备起飞时,打开应急舱门会影响航空器的增压,而且由于应急舱门外就是航空器的发动机,如果有人通过应急舱门不慎接触到发动机,会造成人身伤害。可见,这种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

  记者:随着民航旅客运输量的快速增长,干扰航空秩序和危害飞行安全的事件呈现出频发态势。如何让法律发挥惩戒作用,是公众关心之所在。对于此类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吗?

  张君周: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6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机场与航空器内禁止的行为。机场内禁止“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强行登、占航空器,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危害机场安全和秩序行为”。航空器内禁止“在禁烟区内吸烟,抢占座位、行李舱(架),打架、酗酒、寻衅滋事,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等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擅自打开应急舱门,显然属于航空器内所禁止的、扰乱秩序和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如果旅客实施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所禁止的上述行为,民航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空闹”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空闹”当事人除了可能面临行政和刑事处罚之外,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越来越多的“空闹”事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航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飞行安全。作为民航安保法律专家,您对此类事件的治理或防范有何建议?

  张君周:“空闹”事件背后的原因很多,短期内采取单一措施是无法解决问题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觉得可以把眼光放得更长远一些,制定当前措施,并确定中期和长期的工作目标。

  在当前措施方面,一旦发生此类案件,建议涉案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迅速做好各项处置工作,根据事件性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危害性大的,要依法从重、加重处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比如对于此次昆明发生的“空闹”事件,民航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和第34条,对李某和周某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这已是按照法定幅度的最高限进行处罚。事实上,在去年底《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时,民航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的专家已经建议将更多的常见危害民航运输秩序和安全行为纳入到立法中。这些建议一旦被采纳,旅客再做出这些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中期目标方面,主要是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立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已经送审国务院法制办,民航局将在今年对该送审稿作进一步的调整和修订。对此,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将更多的“空闹”行为纳入机场和航空器内禁止行为的范畴。此外,《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也在修订中,也可以根据当下现状,更新和细化机上扰乱行为和严重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种类。随着这些立法的修订和出台,“空闹”事件将会得到更有效的处置。

  从长期目标来看,还需要推进相关国际安保公约在国内的落实。近年来,国际民航组织(ICAO)及世界各国也非常重视航空违法犯罪行为。先是修订了《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2010年又制定了《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随后,考虑到机上扰乱行为情况严重,启动了对《东京公约》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通过了新议定书。该议定书明确规定,对于拒绝遵守机长或者以机长名义发出的合法指令(目的是保护航空器及机上人员、财产安全)的旅客,鼓励各缔约国启动刑事、行政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程序,包括追究“闹事”旅客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国际公约需要得到各国的全力支持,以及我国的国际航班日益增多,我们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要加大力度推进公约的落实,实现从国内和国际全方位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避免“空闹”事件愈演愈烈。

  此外,考虑到不少“空闹”事件与航空公司履行必要的告知、救助和赔偿义务不到位,以及机场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有关,除了对涉事行为人的处罚之外,还需要完善多方工作机制。去年,民航局已经制定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地服、空管以及机场公安机关等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该规定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生效之后,对于化解航空运输纠纷,减少“空闹”事件也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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