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马须伦:应加大对民航虚假恐怖信息打击
全国人大代表、东航党组书记马须伦:应加大对民航虚假恐怖信息打击
最近马航失联航班MH370事件引发全球关注,而随着民航业的发展,国内编造及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事件也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散播危险信息,扰乱公共安全。
据民航局统计,2013年全年共处置包括此类事件在内的120起非法干扰事件,导致航班延误,严重干扰机场及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为此,马须伦建议应该加大对虚假恐怖信息的打击力度。
《21世纪》:你为什么提出修改《刑法》议案?
马须伦:民航安全大于天。机场或航空公司在收到恐怖威胁信息,必须先假设该信息真实并启动紧急处置程序。尚未起飞航班必须重新启动安检并再次登机;已飞航班在不能确定信息真伪情况下,大多数航班会选择返航或者备降。这样航空公司须调动大量人力、物力排查危险、安排航班起降并安抚旅客。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年5月15日,深圳航空、吉祥航空共4架航班均遭遇虚假恐怖信息威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97071.48元。而且一旦接到恐怖信息,对机组成员及乘客都会造成巨大心理压力。
并且虚假信息导致社会公共资源被无谓占用,如果真实的危险或恐怖真发生时,机场、航空公司及公安等单位反而可能无法有效及时应对,真正漏了恐怖行为,后果将不堪设想。
《21世纪》:那你觉得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有哪些问题?
马须伦:目前我国对编造及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一是《刑法》第291条,针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三是《民用航空法》第196条针对故意传递虚假情报的行为。
但这些法律都比较滞后,无法适用现在的全面移动互联网时代。
现在作案手段方便,犯罪成本又极低,损害极大,但处置又较为宽松,遏制效果不明显。截至目前,最重的判刑就是2013年王洪亮由于造成5架次航班备降、返航或者延误,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
《21世纪》:国际上民航强国在此类法律方面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做法?
马须伦:应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做法。
通过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美、英、法、德、俄、日等国均有将传播虚假信息导致损害定位犯罪并予以严厉打击的法律。
首先要专项立法,维护航空飞行安全。需要立法机关设立专项罪名或就航空安全问题定制专项法律。比如美国联邦法律专设“破坏航空器与航空设施罪”(《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32条),根据条款,传播虚假信息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人将被处以最高20年的监禁并处罚金,而当这一行为导致人员死亡的后果时,行为人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34条)。
澳大利亚则在2004年制定的《航空运输安全法案》,也有规定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危害航空安全飞行将被认定为“非法干扰航空罪”而受到起诉。
其次,需要运用刑事罚金,加大打击力度。大多数西方国家在打击此种犯罪时,都将刑事罚金作为惩罚、威慑犯罪的重要手段。如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法律规定,除需向受害公司、个人支付民事损害赔偿外,当犯罪嫌疑人以任何方式传播劫持航空器的危险信息,就要面临最高20年监禁并可同时被判处最高5万美元的行驶罚款。
《21世纪》:那你是否有具体的建议?
马须伦: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设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危害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罪”专项罪名,而非目前《刑法》第291条及“最高院解释”所规定的,将对的保护作为对众多公共场所的保护之一。
我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客体,降低入罪标准。因为该犯罪危害的客体是民用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所以应该将“危害民用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作为入罪标准,而非目前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该降低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
另外要提高刑事处罚力度,建议借鉴世界民航强国的立法,引入刑事罚金及造成人员死亡时,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尤其是考虑到国际、国内恐怖组织可能会运用该犯罪手段,建议借鉴《北京公约》的立法思想,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通过实施两罚制,既罚单位也罚自然人,既处自由刑也处罚金,加强打击力度。
现在运用诉讼手段获取经济赔偿中,航空公司、旅客等面临经济损失难计算的问题,往往吃哑巴亏,建议司法部门考虑行业特点,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21世纪》:那你的修改草案是什么呢?
马须伦:首先建议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之一,如下:“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并传播或者放任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危害民用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而在经济方面的则建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备降或者返航的,按照该执飞航班实际运营收入的二倍赔偿航空公司损失,按照机票价格的50%作为同一标准赔偿每名旅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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